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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单位:

为加快东侨开发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实施“以商兴区”战略,有效转变东侨经济发展方式,扩充经济总量,加快城市化进程,现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前移,放宽前置审批和市场准入条件

对商贸企业的设立,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实行服务前移,凡入区项目,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主动承接、无偿代理、限时办结,有关部门予以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鼓励扶持商贸服务业规模经营和提升档次

(一)鼓励新增商贸总部企业。总部从宁德市外新迁入开发区以及新成立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年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五年期的纳税奖励,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的“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前两年10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给予奖励。

(二)鼓励大型餐饮娱乐业入驻。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凡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给予五年期的纳税奖励。前两年按企业缴纳的“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东侨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30%给予奖励。

(三)鼓励名牌汽车4s店入驻。企业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第一年按其缴纳的“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东侨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以上一年缴纳税收东侨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按增幅部分50%给予奖励。

(四)鼓励国内外大型购物超市入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奖励8万元。

(五)鼓励创办现代大型交易市场。新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市场以及标准化农贸市场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商登记投入营业的当年,按建筑面积3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同时,对新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若无法减免的,按上缴税收东侨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六)鼓励现有大型专业市场为提升档次和影响力而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按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单个市场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三、鼓励专业市场完善经营设施

(一)鼓励农贸市场(包括菜市场、副食品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设施和检验检测设施。农贸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为储藏蔬菜、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商品而建设的冷藏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商登记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农贸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验检测设施,其配套设备能满足市场产品检测需要的,按设备投资额(以设备和发票为凭证)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二)支持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三)对已建成的专业市场或入驻东侨的大型商贸专业市场,优先帮助解决制约发展的硬件设施。对经有关部门认定,获得“福建省诚信市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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