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蕉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积极有效地扩大和吸引外来投资,加快实施“工业立区”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凡到我区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客商(不含水电开发和矿业开发,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区级的),可享受我区以下各项优惠政策:

1、客商来我区投资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项目审批代理制,项目业主只需提供相关资料,由区招商中心或投资服务中心派员全程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提供后续服务。

2、落户工业集中区内的项目(含落户村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落户在金涵畲族乡的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外客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

3、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进入工业集中区内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成本价出让,在工业集中区以外零星选点投资的项目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可个案协商,优惠提供用地。

4、属我区征收的各项规费予以优惠。一次性征收的规费按规定的50%收取;经常性征收的规费,前两年免收,第三至第五年按规定的50%收取(除国家明确规定应收外),第六年开始按规定收取。

5、凡到我区投资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奖励政策。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给予该企业当年增值税构成区级收入部分30%的奖励,后二年按20%给予奖励,每年底由区财政核算,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6、凡在我区投资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主,其子女可由教育部门安排在蕉城区属学校就学,收费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7、区内人员新办工业企业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本决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区政府原下发的宁区政13号文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