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工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扶持工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工业立区”发展战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突出工业主导地位,扩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东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新增总部工业企业 (特指宁德市外迁入)

总部从宁德市外新迁入我区内,有分支机构,且产值上亿元、入库税金上100万元的企业,自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五年内,当年入库税金,按构成东侨地方级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10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二、奖励工业企业改制上市

(一)实行改制上市进程补助。上市后备企业与有证券从业资格证的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地在东侨的,给予50万元补助;首次股票公开发行辅导通过福建证监局验收后,给予50万元补助;首次股票公开发行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实行成功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股票成功在境内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从宁德市外迁至东侨的,或上市后备企业总部从宁德市外迁至东侨并实现上市目标的,奖励300万元。

上述企业若属于宁德市首家民营上市企业的,另奖励200万元。

(三)其余奖励政策详见《东侨开发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三、奖励产值大户

对年创产值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产值比上年有所增长的,按其构成东侨地方级收入的10%予以奖励;年创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产值比上年有所增长的,按其构成东侨地方级收入的15%予以奖励;年创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产值比上年有所增长的,按其构成东侨地方级收入的30%予以奖励。

四、奖励纳税企业

以单个工业企业为奖励单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投产,当年入库税金上50万元的新增企业,按入库税金构成东侨地方级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四年40%、第五年30%)给予奖励;对现有企业,入库税金以上一年缴纳的数据为基数,构成本级收入的增量部分按50%进行扶持奖励。

五、设立“工业企业三强奖”

在全区范围内对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选用年产值、入库税金、增加值率、产值增速、亩产值率、出口创汇等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取综合总分前三名企业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38万元,第二名奖励28万元,第三名奖励18万元,并授予获奖企业“年度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123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