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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开发区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的委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

  第三条 管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接受主任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各部门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全体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管委会专题会议制度;适时召开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分析会和务虚会。每周召开一次开发区领导例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提高议事效率。

  第七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及管委会序列的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部署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承办单位或办公室负责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管委会主任确定。会议确定后,相关单位负责会议材料准备,办公室负责材料审核把关和会议组织;并于会前将议题送达与会同志。

  会议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研究通过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

  、研究向上级机关请示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

  、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管委会其他领导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开发区重要事项。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管委会领导签发。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管委会主任确定。会议确定后,办公室负责组织,并于会前将议题送达与会同志。

  会议主要任务:

  、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通报部门工作情况;

  、决定和布置全区阶段性工作;

  、研究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讨论重大建设项目事宜;

  、研究需报党工委决定的事项;

  、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也叫专题协调会议。管委会领导按照各自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工作。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纪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总结上一年工作,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形势分析会,两委领导、相关部门参加。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发局负责起草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

  会议主要内容:分析上一季度(或上一阶段)经济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对策措施。

  第十二条 务虚会,参加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由主任主持,一般在经济工作会议、招商会等大会前召开。会议由办公室记录,会后形成简报。

  会议主要内容:

  、探讨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理清思路,统一思想;

  、探讨难点和热点问题;

  、围绕全区工作,收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开发区领导周例会,由两委领导、两办主任参加。会议由书记或主任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主持。

  会议主要任务是:领导活动安排,两委领导交换意见,通报工作,处理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公文审批、阅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开发区直属单位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开发区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向个人报送公文。

  区属单位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区属单位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送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发文的,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2位以上副主任分管的事项,经各分管副主任会签后,送管委会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如机构、人事、资金、财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调整等),由分管领导审核后,送管委会主任签发。

  以管委会名义报送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批;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各部门以管委会名义发文,由承办部门拟出初稿并经部门负责人核稿后,送办公室审核,有关领导、部门进行会核。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相关部门核稿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表述是否准确,有没有补充事项及删减内容等。

  第十八条 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主任分管或涉及重大问题的,按管委会公文发文程序办理;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指示办理的,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核发,报有关领导签发;系管委会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于部门主管的事项,各部门应直接处理;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接到此类事项,直接转主管部门处理。

  须经管委会审批的事项,经管委会同意后,可由主管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管委会同意”。

  各部门确须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文阅毕,阅文人应在“文件阅批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用笔用墨都必须符合存档要求(要用深色的墨水或墨汁,不用圆珠笔和铅笔)。对呈送的阅批公文,原则上应当天阅批;“明传电报”,应随送随批。对于传阅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传递,阅文人不得横向传阅。

  第二十一条 上级来电来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属部门承办的,呈分管副主任阅批,业务部门办理后应及时反馈;涉及重要事项和需要协调的事项,呈主任阅批,承办(牵头承办)业务部门办理后应及时反馈。

  第四章 政务督查

  第二十二条 设立行政督查机构(或专职督查员),实行内部行政监督,确保上级机关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督查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涉及开发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开发区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领导或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批示件和需要查办事项的情况落实。

  (四)管委会及所属部门承担办理(答复)的市人大代表提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开发区领导安排或交办的其它重要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进行督查工作的联系、交办、协调、督促、检查、反馈。

  (二)监察局配合办公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各部门具体抓好交由本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部门一把手负责,及时反馈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作要求

  (一)做好调查研究。在办理领导批办件过程中,要针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二)及时沟通协调。承办部门要主动沟通各方面的关系,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协调。

  (三)按时办结。上级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要严格按时限及时反馈;对特急事项,办公室人员要立即交办,承办部门要从速反馈,急事急办。对没有明确时限的,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的,一般办结时间不超过15天;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进展情况,一般在1个月内报告。按时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向上级机关请示,要求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四)督查部门应根据上级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督查事项,明确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

  (五)认真做好督查专报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办理批办件情况材料。

  第五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书记、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报告。各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并指派副职参加。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工作中遇到突发性重大事件、安全事故等重要情况,要在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书记、主任报告。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形式,主要依托网站,还可通过各种媒体实行公开;各部门还可设立政务公开栏,将要公开的内容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