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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4〕36 号

  一、加快远洋渔船更新改造

  (一)落实好国家鼓励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逐步实现远洋渔船的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

  (二)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加快装备更新,凡总部设在福建或在福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1000 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 总吨以上)、大型鱿鱼钓船(1000 总吨以上)等远洋渔船的,省里每年按其贷款余额的5%给予贴息,每艘船累计不超过600 万元;同时,省级和设区市财政分别对船长24 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给予渔船造价5% 的经费补助。纳入国家更新改造补助的远洋渔船,可享受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贴息补助政策。

  (三)组建远洋渔船开发设计平台,组织国内外船舶设计专家,开展先进远洋渔船及船用设备的自主设计、开发推广,每种船型研发省级财政给予150 万元补助,提高远洋渔船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二、建设远洋渔业综合基地(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走出去”,积极开发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等公海渔业资源,发展大洋性远洋渔业;拓展东盟、非洲、中南美洲等主要入渔国渔场,巩固提升过洋性渔业。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项目前期辅导,加快远洋渔业项目审核,力争获得更多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设远洋渔业产业园区。园区项目用地、用海优先予以保障,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海域使用金可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减免地方留成部分的30% 执行。对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认定的远洋渔业产业园区,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或贴息,最高可达500 万元,用于园区的水、电、道路、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设施、规划设计等基本建设。

  三、提升远洋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一)积极引导远洋渔业企业发展大宗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名牌产品,提高产品加工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水产品冷库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平时段用电按照谷时段用电价格执行。

  (二)鼓励远洋捕捞产品运回国内加工销售,对我省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进入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给予运输费用补助,省级财政按照1 ︰ 1 的比例给予叠加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最高标准为每吨50 元)。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一)实施远洋渔业资源探捕调查研究,由远洋渔业企业联合福建海洋研究所、省水产研究所等涉海涉渔科研院所实施远洋渔业作业渔场渔业资源探捕及相关科研工作,每年选择3 个渔场,每个项目扶持100 万元。

  (二)加强远洋渔业船员基本技能和职务船员培训,依托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省海洋技术学校等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1000名远洋渔业职务船员、3000 名远洋渔业普通船员,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远洋渔业企业可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2〕72 号)的规定申请培训费补助。

  (三)实施“蓝色人才百千万工程”(百名以上高端领军人才、千名以上科技人才和万名以上实用人才),支持集美大学、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和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等高校扩大船舶驾驶、轮机、渔业捕捞等相关专业招生规模,为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四)支持省远洋渔业协会开展远洋渔业发展规划编制、组织企业开展国际渔业交流合作、开展远洋渔业境外基地和生产检查、运行升级远洋渔业信息系统、加强远洋渔业船员涉外安全培训,为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一)全省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实行和沿海渔船、渔工同等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省、市县财政分别给予30%、10% 的保费补助)。

  (二)积极创新远洋渔业金融扶持政策,将远洋渔业企业纳入已有的海洋产业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范围。

  六、提高远洋渔业通关效率

  (一)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要积极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在办理远洋渔业船员海员证、船员和渔船进出港、渔需物资出境、自捕水产品入境等方面,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在远洋渔业集中区选择对外开放码头作为远洋渔船通关码头,远洋渔获物在指定码头接受监管及办理通关手续。

  (二)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查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远洋渔获物实施集中查验模式,进一步缩短通关时间,对以存放进口远洋渔获物为主的水产品冷库,检验检疫部门要指导做好检验检疫备案工作。

  (三)远洋渔船在避风等紧急情况下回国进港,由海事部门统一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进港避风的远洋渔船船员可先上岸到指定区域集中管理,后办理入境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