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1、区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2、政府经营城市资产所得收益,包括土地收益、经营性资产租售和转让收益、特许经营权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

  3、区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资金;

  4、其他各类区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投资。

  第三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区财政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和间接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包括区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转贷、投资补助等。间接投资包括政府收费权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规费减免等。

  第四条 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2、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3、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4、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

  第五条 区级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1、制定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编制区级财政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前期工作委托函》;

  2、立项审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4、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5、招投标最高控制价审定;

  6、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区级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概算三阶段审批。但对区政府已确定的,规划条件较为成熟,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已基本确定的项目可实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设概算两阶段审批。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设概算两阶段审批。但对总投资200万元(农口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下项目如设计深度达到“初设”要求,可实行项目立项和初设概算合并一次审批。

  第七条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若区级财政投资额在100万元(农口项目为50万元)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参照财政全额投资项目管理。

  若区财政性投资额在100万元(农口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下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及以下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依据原则上是经审核的项目投资估算,这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初设概算。

  第八条 对于需要政府平衡公共资源及资金的项目的审批,国家己有相关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尚无相关规定的,过渡时期参照全额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九条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投资建设项目,凡属授权企业集团和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所属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其余的参照区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条 按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权限属于市发展和改革委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发展和改革局驻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区发改局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见发改局机关效能九项制度)。

  第十二条 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资料包括:

  1、立项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

  3、同安规划分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4、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需环评的项目,由同安环保分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但总投资在100万元(农口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再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需经区政府的领导批准后才可审批;超过300万元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后才可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可”报告是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初步设计应在“工可”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控制范围内实行限额设计。

  第三章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工程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投资最终控制数。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局参加。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定并批准。

  第十九条 送审的工程概算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批文;

  2、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等;

  4、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5、规划分局的方案批复文件;

  6、其他与概算审核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概算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投资5%的,必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概算投资超估算投资10%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咨询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才可审批;概算总投资超批准估算投资15%以上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代建总承包制,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具体由项目业主、总承包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或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最高控制价由区财政性资金审核管理所审定,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确实需调整的,必须重新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建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并商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I、年度区级财政投资总额;

  2、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建设内容等;

  3、拟安排的区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项目列入区级财政投资项目储备库,待前期工作完成后,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同意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

  工程建设资金应经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由项目法人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报表报区财政性资金审核管理所审核,再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签署意见表,由区财政局核拨。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总拨付款应当控制在工程投资的90%-95%内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后,按工程决算数3%-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七章  竣工验收、工程决算

  第三十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财政性资金审核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手续完备有效、文件完整齐全。

  竣工决算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竣工图、工程决算书、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质量评定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项目法人现场签证等。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行时,区人民政府及区各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者,一律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