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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石柱籍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促进石柱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返乡创业,是指石柱籍(含祖籍)在外务工人员携资金、项目、技术,返回石柱投资创办企业的活动。在外创业务工返乡投资创办企业的人员简称返乡创业人员;在外创业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创办的企业简称返乡创业企业。其他省、市的外来农民工在石柱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并登记注册的,也适用本办法。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由县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其户口、身份证、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石柱县“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全县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

  第二章构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

  第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和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县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司应给予支持,自返乡创业者提出申请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司在其管网范围内2个工作日实现恢复性通水、通气、通电。需新施工的,30个工作日实现通水、通气、通电(工程量特别大例外)。供电、供水、供气的开户费按县效能办公示的标准执行(县供水公司减半收取入户费)。

  第五条 落实创业用地。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停办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置换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返乡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该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与县国土房管局、县建委、县规划局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县级职权内的相关手续,并给予回复(需报市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复后及时告之)。

  第六条 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县工商局对返乡创业人员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立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当场核准发照,特殊情况不超过3天。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取部分减半)。

  第七条 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在我县工业园区内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一是要建标准厂房,以低价租赁的方式(比招商引资企业租用价再优惠10%)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要结合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二是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县工业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按石柱工业园区管委会〔2008〕53号执行)。

  第八条 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的意见》(石柱委发〔2004〕24号)有关精神,将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兴办企业纳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兴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县工商局对返乡农民从事个体户经营,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投资人和股东符合条件的减免20%的登记费。

  第九条 实行产业扶持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全额征收,后按比例扶持,即第一年全额征收,年终全额扶持;第二年全额征收,年终扶持50%,第三年全额征收,年终扶持25%,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

  第十条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县农行要扩大惠农卡发行范围,贷款支持返乡创业。除在南宾镇灯盏村、下路镇高坪村、悦崃镇古城村试点发行惠农卡外,还要在其余乡镇对返乡农民创业者发行惠农卡。二是县扶贫办积极探索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支持返乡创业。三是县财政局要逐步筹集返乡创业基金。四是县经贸委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把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担保作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范围,逐步扩大担保范围,对前景广阔、市场潜力极大的创业项目实行担保贷款。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行、县工行、县建行)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 逐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一是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试点,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或城镇就业困难对象。试点具体办法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制定出台后执行。二是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县政府每年规划安排10个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该企业员工的6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以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待市劳务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后执行。三是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由县劳务局、县财政局、县农村商业银行按照《石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四是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劳动技能培训。由县劳务局负责落实农民工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按“阳光工程”培训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简化户口迁入手续。非城镇户口的返乡创业人员和返乡创业企业从业人员,愿意迁入城镇内为城镇居民的,由县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愿转为城镇居民或转移迁户的,免费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方便返乡创业者和返乡创业企业聘请的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县教委负责落实创业者的子女和返乡创业企业聘请的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凡投资10万元以上新注册办企业的返乡创业人员和返乡创业企业聘请的高级技术人才(具有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证书),其子女可就近进入同级同类公立学校(包括南宾小学、石柱中学初中部和高中部)就读,免收借读费或择校费。由返乡创业者和返乡创业企业聘请的高级技术人员向县教委提出申请,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十六条 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关税优惠的,县商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从快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十七条 返乡人员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招聘工作人员,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有权确定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及奖金、津贴等分配制度,有权根据劳动合同辞退不合格人员。

  第三章    建立健全促进返乡创业的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简化审批程序。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返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县劳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条提供公共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使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根扎牢、留得住、有前途。

  第四章    建立健全促进返乡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联席会议制度。县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县劳务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常抓不懈,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县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涉及各部门的主要具体职责是:

  县劳务局:负责全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落实创业培训、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并组织劳务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培训;负责小额信贷及贷款贴息兑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金融部门参加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负责返乡创业人员和返乡创业企业的申报认定,牵头开展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及时划拨培训资金、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资金、税费减免和扶持等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对初次办理职业技能证书的农民工减70%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免费办理劳动合同签证。

  县建委、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业园区:负责返乡农民工的创业用地的规划、审批、办证等工作。

  县经贸委、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负责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的指导、管理和贷款担保工作。

  县发改委: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石柱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补充规划,立项争资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证照办理和市场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返乡农民工的户口办理、管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环保评估报告。

  县农业局、县科委、县扶贫办、县移民局:负责返乡农民工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土地经营权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县计生委:负责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卫生许可证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工作。  

  金融等部门(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行、县工行、县建行等):按照贷款有关程序和规定,从快办理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第二十三条 加大宣传鼓励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评选一等奖一名,奖1万元;二等奖二名,各奖0.8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0.5万元。奖励资金在县农村劳务开发工作经费中列支。多种形式搞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