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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品牌战略,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价值理念,充分发挥品牌对我区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首都品牌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11号),结合本区品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本《办法》奖励对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经营单位;取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商标国际注册的持有人。

(一)给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给予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给予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商标国际注册的持有人一次性5000元的注册费用补贴。

二、奖励条件

品牌奖励资金注重企业效益引领作用,大力扶持我区骨干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对符合“奖励标准”(一)、(二)、(三)项之规定奖励的经营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在我区纳税排名进入前300名的经营单位。

对于未进入纳税排名前300名的,当年在我区纳税并形成财政收入总金额大于或等于应奖励数额,奖励资金足额发放;在我区纳税并形成财政收入的总金额小于应奖励数额,按照实际纳税并形成财政收入的金额给予奖励。

2.当年在我区解决劳动力就业排名进入前300名的经营单位。

3.带动我区农民增收致富的经营单位。(如被认定为农业示范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称号)

4.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四新”企业。

本办法在遵守上述奖励标准和奖励条件的基础上,对下列情形,经区品牌办考核报请区品牌战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增加或者减少奖励数额:一是对税收贡献较大,带动全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增加奖励数额;二是对因存在违法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或者品牌效能较差的,取消奖励。

三、奖励方法

区品牌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后,对符合上述奖励标准、奖励条件的经营单位收集其相关文件,报区政府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下情况不予重复奖励:

(一)已经享受到奖励政策的期满复审重新认定的;

(二)同年度内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以最高项奖励为准。

区品牌办对取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和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收集《商标注册证》和主体证明等材料,报区政府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

(一)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形象宣传、研发投入、技术改造等品牌建设相关事项。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档案。

(二)本办法由密云区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密云县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办法》(密政发〔20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