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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关于2016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于2016年10月21日成立,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之一。根据《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章程(试行)》及有关配套制度,制定本指南。

一、基金总则

为繁荣发展北京影视出版精品建设,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发起设立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下称“基金”)。基金旨在繁荣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是推进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政策性基金。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主要来自市级财政资金,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尊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创作生产规律,鼓励文化创新,坚持“把握方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高地,更好地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

二、扶持方向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次项目征集仅限于本市广播影视企业2016年度制作生产的弘扬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秀影视文艺作品创作。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

优秀电影作品(含合拍影片)资助范围包括:故事片、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的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补助和奖励。

优秀电视文艺作品资助范围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的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补助和奖励。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符合资助范围和方向,纳入常规评审程序的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广播影视发展需要,或受党委政府委托的项目,经申报后直接纳入评审程序的项目。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方式分补助和奖励两类。项目补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标准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项目奖励,即对优秀作品进行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依法注册的法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相关业务资质的影视制作机构。

2.一般申报项目应在北京市完成立项和审查;特别项目可在北京地区完成立项和审查。

3.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且拥有该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报项目需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公示,或于2016年度开机摄制或已于本年度影片公映、取得年度电视剧发行资质的作品。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题材的影视作品,或者接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创作的影视作品属于特别项目,项目申报时原则应提供相关部门文字证明材料。

四、基金不予资助情形

(一)思想艺术品质不高;

(二)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申报主体因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五)经理事会审议认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1月23日起至2月17日止。

(二)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

电影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611室,联系电话:85012280

电视文艺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1113室,联系电话:65155002

(三)注意事项

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基金支持,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申报材料、资助标准、拨付方式(详见附表)

纸质文件一式五份,以普通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附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需保持一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

七、项目评审安排与工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初评)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办公室于2月底前完成一般项目的资格认定和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复评)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于2017年3月初前完成专家评审。特别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直接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三)理事会审议(终评)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后,于2017年3月上旬提请理事会审议。

(四)公示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议,于2017年3月中旬完成拟扶持项目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开展项目筛重、协议书等准备工作。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

(五)签约实施

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

2.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应积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安排,参加有关影视出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

(六)项目验收与监督

1.2016年度资助项目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项验收。如不可抗力确需延期完成,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2.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按照《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验收。申报主体作为责任方应自觉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各级组织的绩效、审计、延伸审计和监督。

3.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可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全部资助费用。

4.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未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而擅自调整,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约定不符的;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的;

(4)违反基金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5)申报主体拒不配合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八、其他

(一)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拥有该作品党委政府类文艺评奖(如“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华表奖以及文化部的文学艺术评奖等)的独家报奖权。

(二)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在作品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作品”。

(三)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四)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