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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若干事项的请示》(中科园文〔2009〕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充分发挥核心区的创新资源优势,重点在股权激励、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和聚集创新要素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整体发展。

  二、根据核心区近期重点建设任务,同意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加快建设核心区。

  (一)发挥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建设的示范作用。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和实验室、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继续推动产学研合作。积极发挥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在创业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人才聚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由市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发挥创新要素聚集的示范作用。配合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在核心区建设中国技术交易所、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和商标事务所、海外学人服务机构等各类机构入驻,建立新技术和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聚集。由市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实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试点,支持设立相关交易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支持商业银行率先在核心区设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分支机构,扩大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的规模。支持培育壮大股权投资机构。继续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海淀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四)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将有关市级审批权下放到海淀区人民政府,在取得试点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区县。由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组织编制核心区建设工作方案。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建设核心区的组织领导。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核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