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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吸引重点项目入区发展和扩大投资,现结合海淀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的高效益、高产出、低能耗、低排放重点项目落户海淀区。

  (一)重点引进扶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包括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在内的总部型项目。

  (二)鼓励符合海淀区科学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重点企业及专业化要素市场落户海淀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重点项目认定

  第四条 重点项目包括下类企业和投资项目:

  (一)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产业项目、纳入重点扶持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二)具备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功能、占用资源少,对区域产业或经济发展产生带动效应的总部型企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内的龙头、骨干企业;

  (四)重点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

  (五)国家级、北京市级配套专业化要素市场;

  (六)其他由区政府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 重点项目(企业)的认定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及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认定条件及要求提交的材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应在海淀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海淀区纳税。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可比照《海淀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海政发〔2008〕24号)有关规定,享受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提供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提供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八条 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选址服务,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用地及办公场地需求,完善企业进驻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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