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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扶持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依照《意见》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

  第二条 依照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对相关企业认定后,对注册在海淀园范围内的企业,同时授予“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对注册在海淀区范围内、海淀园范围外的企业,授予“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本办法所称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是指:在《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成果转化,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

  (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按照原认定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第三条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为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海淀区,产品(服务)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规定的范围;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企业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除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外,其最近一年文化创意产品(服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享受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并按规定税率,对超过15%税率的海淀区留成部分,作为财政奖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努力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在海淀园范围内的海淀区创新企业,同时享受《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