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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形势,发挥大学科技园在聚集高端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促进大学科技园驻区发展,做优做强海淀园,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淀区“十一五”规划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形成聚集,是海淀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也是区域内持续聚集“高端、高效、高辐射”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海淀区积极鼓励、引导驻区大学科技园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及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经过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第五条 可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大学科技园,是指总部位于海淀区辖区范围内,且大学科技园开发建设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机构)工商注册在海淀区,并在海淀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建有分园的,分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园内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由大学科技园总部一并提出。提出申请的分园及其园内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应在海淀区。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划与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地方主导产业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研发服务业等特色产业,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七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作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平台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突破,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协助政府开展对入驻企业的延伸服务,完善自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并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企业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第九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依托自身优势吸引高端产业内龙头企业、总部型企业、运营中心、销售中心以及进入快速发展期的优质企业入驻,调整园内入驻存量和增量企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开展并推动区域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制定对大学科技园的绩效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长期、协调发展。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对经绩效考评优秀的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成功案例的推广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年活动数量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和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投入经费20%的支持。上述服务平台需位于海淀区,平台服务对象为海淀区内企业。

  第十五条 对于经大学科技园培育成功上市的企业(暂定为境外主要证券市场、境内A股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上市),每上市一家企业,给予大学科技园50万元的上市扶持资金。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应为园内企业上市后在海淀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协调服务。   12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