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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结合我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自主创新产品”指纳入《海淀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目录》由区财政局、区科委、海淀园产规处等单位共同编制。

  第四条 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为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程养护、行政类办公等十一个类别。

  第五条 《目录》产品来源于《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海淀区企业自行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六条 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和申报纳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中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已列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直接编入《目录》;海淀园产规处组织企业新申报的产品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根据《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评审,并向社会公示三周。

  第八条 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品,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海淀园产规处确认后编入《目录》。

  第九条 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三年,技术周期较长的自主创新产品,可延长至五年。

  第十条 区财政局依照《目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结合《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更新频率和区内企业申报情况,《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停产或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将从《目录》中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委、海淀园产规处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