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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季度北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4%

1-3季度,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174.9亿元,同比增长5.4%;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实现网上零售额1504.8亿元,同比增长11.7%。 从商品用途看,吃、穿、用和烧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1851.7亿元、540.7亿元、5399.3亿元和383.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6%、3%、5.4%和2.2%。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商品类值中,汽车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479.9亿元,同比增长4.9%,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9个百分点;文化办公用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431.2亿元,同比增长15.8%,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8个百分点;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实现零售额387.6亿元,同比增长19.4%,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8个百分点。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单位:%附注: 一、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