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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黄山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我市制定了《黄山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由哪个机构负责

市政府、市直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市直部门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或实际承担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订立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复杂、风险较高的其他政府合同,经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后,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直部门自行订立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

二、申请合法性审查需要提报的材料

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领导的批示;

(二)送审公函;

(三)合同文本(草案)及电子文档;

(四)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相关情况说明、背景资料;

(六)前期调查、论证、评估、谈判等材料、集体讨论记录;

(七)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含法律顾问)的初审意见;

(八)合同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机构的反馈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合同承办部门提交材料不全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出具转办单。

市直部门自行订立的政府合同审查送审材料的要求,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市政府办公厅的转办材料后认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通知合同承办部门补齐;对于因材料不全严重影响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市政府办公厅。

三、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内容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当面说明或补充相关资料。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六)合同内容是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合同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合同,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审查结果的应用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纳;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

合同承办部门将政府合同文本提请市政府审定时,应当附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合同承办部门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又不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该合同承办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