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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七条(三)财政贴息,主要用于当年新引进项目和技改项目等新增贷款的贴息。具体分以下情形:

  1. 新引进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 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 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300 万元以上,且被列入《淮北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

  4. 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质押贷款或省级新产品研发增加有效投资150 万元以上的项目;

  5.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重点旅游开发、健康(养老)服务、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总部、电子商务园区等服务业项目(不含出售商业地产部分);

  6.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现有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实施标准化设施改造、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物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新建独立的总投资200 万元以上市级(区域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平台项目;

  7.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数字影院、民办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以及与科技、旅游、体育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文化项目。(四)事后奖补,主要用于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具体分以下情形:

  1. 对实施省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节能和节能服务、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 万元的奖励;

  2.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以及新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称号的园区,一次性给予50 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孵化器、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5000 元和500 元奖励。对列入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实施细则支持的奖补事项给予一定资金配套;

  5. 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评估认定的5A 级、4A 级、3A 级的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打造获得5A 级、4A 级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5 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的服务业企业,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增速均保持在15%及以上的,给予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对新引进(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 亿元以上,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买壳、借壳方式上市且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我市的,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或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发行额度的1.5%,最高不超过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电子商务园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4000 平方米以上的管理单位,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投资超过100 万元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组织本市企业30 家以上,为上线企业提供持续服务1年以上,且平台总销售额当年突破5000 万元的,给予运营单位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电子商务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共建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500 人、1000 人的,分别给予2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的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全额投资创作的广播影视作品,在院线公映、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或获国家级奖项的企业,以及演艺类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且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20 场的或获国家级文艺类奖项的企业,均给予最高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举办、承办国家级单项文体赛事,每项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