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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

 

2015年庐阳区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推进都市科技园创新发展平台和科技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两大平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产品支持

3.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业、检验检测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贷款、担保等金融产品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事后奖补

4.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对企业利用自身现有房产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重点引进小微科技企业入驻并被认定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创办企业50万元和100万元的扶持资金补贴。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属地管理部门认定的新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孵化类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按实际实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加速类企业(年营业额大于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按实际实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10元/平方米,第二年每月5元/平方米。

5.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资助。

6.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各类从事产品研发、设计及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设备购置。

7.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再奖励)。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入驻我区孵化器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企业成果转化。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管理部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按所获资金支持的1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鼓励企业发明创造。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新增申请量3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发明专利在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对以本人名义申请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专利且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500元资助。企业被新认定为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 鼓励信息化建设。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年营业额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入驻企业,给予购房款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但是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

三、附则

12.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

13.凡符合本奖励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同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条款执行。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财力贡献奖励的额度(含市政策中由区财政承担部分),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本区财力贡献部分。企业年度发生环境污染和环保违法事件的、发生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各项奖励资助一律不予享受。

14.申请奖励资金均按年度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经促局、区科技局申报,区经促局、区科技局会同区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统计、招商、庐阳工业区等部门在两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补资金。专项资金当年兑现资金超出总量的,按企业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15.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策条款由区经促局、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以前区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