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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扩大对外开放,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肥西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对引荐人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成功地为肥西县引荐市外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投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性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园区在1000万元以上,重点乡镇在500万元以上,其他乡镇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奖励申报。引荐市外资金成功后,引荐人应持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受奖励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县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收益方确认后,申报奖励。申报奖励时,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引荐的,应自行协调确定1名人员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登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到位资金认定。由县招商局依据有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到位资金;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来企业,在项目竣工后,由县招商局根据到位资金情况,认定实际到位资金。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奖励金额。

(五)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对外设点、驻点招商奖励,按引荐人的奖励标准执行。

二、对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对象。圆满完成县政府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奖励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

(二)奖励标准。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奖励目标任务的单位,分层次予以奖励:完成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完成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乡镇一次性奖励5000元,县直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此外,对园区和乡镇党政正职再分别奖励1000元。

(三)引资认定。目标责任单位引进县外资金后,应及时将引进的项目及到位资金情况,连同项目投资协议、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认定汇总,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四)处罚。对没有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确保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上述分层次奖励标准的数额相应扣减其单位当年预算资金;园区和乡镇党政正职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当年一次性奖金。

三、奖惩实施

(一)对引荐人的奖励和目标责任单位的奖惩,由县招商局牵头,县目标办、计委、农委、商务局、外贸局、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审核委员会,对引荐人引进资金情况、目标责任单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拟定奖惩方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外来投资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园区、乡镇财政兑现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单位的奖惩由县财政统一办理。

(三)引荐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由奖励单位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为肥西县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四、肥西县过去出台的招商引资有关奖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